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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設施農業裝備行業協會章程
(2017年1月5日第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設施農業裝備行業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Facility Agricultural Equipment Association,縮寫是 SFAE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等規定,由本市設施農業裝備行業同業企業以及設施農業裝備產品研發、生產使用和經營服務等相關的經濟組織自愿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 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發揮會員與政府、社會橋梁紐帶作用,保障行業創新發展、公平競爭,促進上海設施農業裝備行業為上海農業現代化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農業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加強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
  (一)根據協會章程或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制訂行規行約,行業技術標準,服務規范。承擔或參與國家和地方相關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改革、創新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和論證,反映會員企業權益訴求,提出行業發展的措施與建議,參與政府主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組織行業技術培訓、咨詢服務、信息交流、考察學習、會展招商、經貿洽談、產品推薦、服務合作等,開展國內外同行間的技術、經濟和學術交流及合作;
  (四)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強化自律、嚴格管理。對違法違規和違反協會章程,質量不達標、服務不規范、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導致行業形象受損的會員,協會可根據章程調查核實,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五)代表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應訴活動,或者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提出調查申請。
  (六)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或接受政府委托,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市場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七)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會員與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加強行業內外企業間的技術共享,融合可持續發展;
  (八)在法律法規和章程允許范圍內,參與本市設施農業裝備建設工程招投標、工程評估、工程質量監管、竣工驗收等相關工作;
  (九)開展法律法規、行規行約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制訂標準規范,進行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承接相關部門委托事項,行業調研、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咨詢服務等。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愿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五)本協會認為可以接納的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核同意,并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共有技術、信息的知情權、享用權;
  (六)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 八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服從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支持并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業務技術信息;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本會中發揮作用。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并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并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后答復。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會員并告知會議議題。會員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得少于7人,但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須延期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并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副會長、會長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大會審定;
  (四)決定各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變更或者注銷,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九)決定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聘免;
  (十)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十一)制定、檢查年度工作計劃及實施情況;
  (十二)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四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必要時,會長可指定相關人員列席參加。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學習研究政府相關部門的政策和會議精神,提出貫徹執行措施;
  (二)研究行業發展趨勢、走向,提出協會改革、發展、穩定的建議措施;
  (三)研究決定協會年度計劃和制度建設總體要求,供理事會決策;
  (四)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三、四、五、九、十、十一、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需提前5日通知會議議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副會長、會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制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經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負責任、敢擔當、善協調。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副會長的數量不超過理事數的三分之一,任期為四年,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從事本行業事務2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不得兼任理事)。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由若干人組成,實行委員制,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人選由正、副主任委員提名,并報理事會審定聘任。各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各委員會不另立章程和不直接發展會員。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七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本會的剩余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7年1月5日第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自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